李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6月5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阿猛镇阿猛客运站路段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某某驾驶云HXXXQ6号车从三达村、黑所载客5人到阿猛街,驾驶员收取了乘客每人5元钱的乘车费,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处罚单位: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砚山大队
处罚时间:2024年6月19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