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澜大酒店未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案
案件情况:砚山县御澜大酒店先后于2023年01月29日、2023年02月03日两次未对入住邓某某(未成年人)信息进行登记,不执行未成年人入住宾馆“五必须”的违法行为,致邓某某两次入住酒店被强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结果:给予御澜大酒店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处罚单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公安局江那派出所
处罚时间:2024年6月14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