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材旅游有限公司未按期进行申报案
案件情况: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我局认定你公司有未按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元)。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砚山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处罚时间:2024年4月23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