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李砚成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3月2日,对李砚成在砚山县江那镇统卡村民委锐卡村小组“坟坡山”处无证开采国家矿产资源(铝土矿)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李砚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4年3月2日下午3点左右雇佣一台橘黄色神钢305挖机和1辆车牌号云F88755的自卸货车,在砚山县江那镇铳卡村民委铳卡村小组“坟坡山”处开采铝土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李砚成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2、卢某某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3、刘某某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4、代某某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5、佐某某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6、邓某某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7、梁某某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9、李砚成现场指认照片1张;10、刘某某现场指认照片1张;11、邓某某现场指认照片1张;12、代某某现场指认照片1张;13、2024年3月2日下午无证开采铝土矿现场及挖机查获照1张;14、过磅单1份。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4年5月8日依法向李砚成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李砚成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决定对李砚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铝土矿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开采出的铝土矿原矿石64.99吨;
3、对无证开采铝土矿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李砚成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砚山县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