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5月5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北站路段检查发现,当事人陆某某驾驶云AXXXX3号车从广东东莞载客5人(砚山1人、文山4人)到砚山、文山,驾驶员收取了乘客每人300元钱、350元钱不等的车费,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经营,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处罚单位: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砚山大队
处罚时间:2024年5月13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