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案件情况:2024年1月10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汽车客运站路段检查发现,江某某驾驶云HXXXX7号车,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平台从乐每家生活超市(砚山店)载客1人至砚山汽车客运站售票处,经调查得知,云HXXXX7号车为滴滴出行软件平台注册车辆,驾驶员江某某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平台接单,车上乘客通过滴滴出行软件平台下单,订单时间为:2024年1月10日10时43分,订单起点:乐每家生活超市(砚山店),终点为:砚山汽车客运站售票处,此趟订单乘客手机显示应支付6.93元的车费。经调查核实云HXXXX7号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结果: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处罚单位:文山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砚山大队
处罚时间:2024年1月11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