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刘某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鲜猪肉)案
案件情况:接相关举报,2023年10月31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砚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等部门执法人员在砚山县干河彝族乡干河新街对当事人经营的鲜猪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摆放在摊位上销售的鲜猪肉未加盖检疫验讫印章,也不能提供所销售的鲜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即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鲜猪肉)。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鲜猪肉)。
处罚结果:
1.没收上述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猪肉31.26市斤;
2.没收违法所得347.70元;
3.处以罚款10,000.00元。
以上处以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347.70元,上缴国库。
处罚单位: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23年1月5日
是否公示:是
砚山县旅游市场监管综合调度指挥中心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