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城乡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砚城乡执行罚决字[2022]第R004号)
发布时间:2022-12-19 09:10:01     来源: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阅读次数:2316

案件名称:砚山县XXXXXXXXXX经营门市跨区域经营液化石油气瓶一案

案源:群众举报砚山县XXXXXXXXXX经营门市跨区域经营瓶装液化气。

违法事实、证据:我局工作人员于2022年7月25日到江那镇铳卡农场、干河乡进行调查,经餐饮店老板证实,基本确定XX门市存在跨区域经营行为。2022年7月26日我局工作人员到XX门市进行调查,发现送气车辆云HXXXXX装有来源不明液化气瓶38瓶(32瓶大瓶,6瓶小瓶都是满瓶),疑似进行销售,我局依法对气瓶进行暂扣。经调查询问门市实际经营者XXX、门市临时工XXX、门市负责人XXX、平远丰盛气库XXX,实际经营者XXX、临时工XXX交代了跨区域经营的违法事实。经查,砚山XXXXXXXXXX经营门市从2020年至今销售液化气至江那镇铳卡农场、干河乡。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XXX、XXX、XXX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实你公司销售液化气至砚山县江那镇铳卡XX牛肉馆、江那镇铳卡XX清真牛肉馆、砚山县干河乡XXX饭店,收款账号“最凉不***”,微信号“lirenzhi285940****”。

2、XXX、XXX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XXX(询问)笔录2份,证实XXX为砚山县XXXXXXXXXX经营门市实际经营者,XXX为门市临时工,销售液化气到干河乡、江那镇铳卡农场,微信收款账号“最凉不***”,微信号“lirenzhi285940****”。

3、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实2022年7月26日在砚山县江那镇铳卡XX牛肉馆、砚山县干河乡XXX饭店内存有平远丰盛液化气瓶;XX牛肉馆老板XXX与XXX微信收款账号“最凉不***”7月10日、16日交易记录;XXX7月17日微信收款记录(XXX清真饭店);XX清真牛肉馆发现砚山县XXXX液化气库营XX经营门市名片。

4、案件调查视频、照片资料光盘1份,证明案件调查处理全过程;

5、砚山县XXXX液化气库营XX经营门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实你公司经营区域为砚山县XX乡;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人XXX委托XXX办理公司相关事宜;

7、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8、砚山县XXXX液化气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法人为XXX。

9、砚山县XXXX液化气库营XX经营门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砚山县XXXX液化气库普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以及你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违反法律事实:砚山县XXXXXXXXXX经营门市销售液化气至江那镇铳卡农场、干河乡,超出其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区域砚山县XX乡,属于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本局调查过程中其实际经营者XXX、临时工XXX不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销售来源不明液化气,严重扰乱我县燃气正常经营秩序,并且本局于1月25日已经对你公司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过处罚,砚山县XXXXXXXXXX经营门市无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多次违法属于情节严重情况,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如下:给予砚山县XXXXXXXXXX经营门市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执行情况:已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