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冠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83户企业:
砚山冠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83户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吊销砚山冠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83户企业营业执照。因砚山冠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83户企业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未从事经营活动,停业多年,无法联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市监处罚〔2022〕1-25号)无法直接送达砚山冠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83户企业。为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向砚山冠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83户企业实施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上述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砚市监处罚〔2022〕1-25号)及《砚山冠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83户企业名单》。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