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1-12-18 08:57:34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2242

行使主体: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或者擅自出租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执法流程: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重大法制审核、审议形成处理决定(1.行政处罚2.行政处理3.移送案件4.撤销立案决定5.不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移送有管辖权机关)、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

责任事项:1、核查与制止:举报、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3、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4、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5、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6、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救济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窗口投诉: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电话投诉:(0876-3120291); 2.纪检监察投诉:砚山县纪检监察信访室,地址:砚山县江那镇砚华西路18号。(08763124875)3.信函投诉: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地址:砚山县砚华东路70号。邮政编码:66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