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对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但继续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建筑材料等的查封行政强制
发布时间:2021-12-18 08:52:04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845

行使主体: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地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地三次修正)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违法案件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涉嫌土地违法的现场进行拍照、摄像;(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土地审批、登记等手续;(五)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部门规章:《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督职责,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音和摄像等;(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五)对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关措施;(六)对涉嫌违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暂停办理其余该行为有关的审批或者登记发证手续;(七)督执法监督中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的地区,其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八)执法监督中发现有地区存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苗头性或者倾向性问题,可以向该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提出执法监督建议;(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执法流程: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重大法制审核、审议形成处理决定(1.行政处罚2.行政处理3.移送案件4.撤销立案决定5.不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移送有管辖权机关)、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

责任事项:1、核查与制止:举报、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2、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3、调查取证。依法按程序收集、调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4、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证据材料。5、告知并听取意见:主管领导同意或集体讨论后,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6、作出处理决定:调查终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或集体讨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同时作出移送决定。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归档:执行完毕后或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填写《结案报告》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结案,并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并按照规定归档。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救济渠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自然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窗口投诉: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电话投诉:(0876-3120291); 2.纪检监察投诉:砚山县纪检监察信访室,地址:砚山县江那镇砚华西路18号。(08763124875)3.信函投诉:砚山县自然资源局,地址:砚山县砚华东路70号。邮政编码:66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