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花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农业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已建设有万寿菊鲜花发酵池3个,发酵废水收集池3个,万寿菊颗粒加工生产设备已运至厂区,未安装;二是万寿菊鲜花发酵产生的生产废水(渗滤液)经收集沉淀后,通过水泵抽至收集池旁未做防渗处理的山脚洼地排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厂长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11月2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砚)罚告字〔2021〕039号)告知你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你公司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处罚,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有悔过纠错态度和认识,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按项目总投资额200万元的百分之一,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2.对你公司通过水泵将生产废水抽至收集池旁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处理的山脚洼地排放的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以上罚款合计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上缴国库。
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规定,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合作社文山市普阳路支行,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953007010003156717)。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你公司逾期不履行之日起,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