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润博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位于砚山县江那镇铳卡鲜食葡萄厂的万寿菊颗粒加工厂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收购的万寿菊鲜花在进入青贮池前,堆放在青贮池旁的水泥路面上,鲜花发酵产生的废水(发酵液)未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沿着路面、雨水沟流入厂区边界和周边的农地内。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规定。2021年11月1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环(砚)罚告字〔2021〕041号)告知你公司万寿菊颗粒加工厂存在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你公司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法应当处罚,鉴于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有悔过纠错态度和认识,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以上罚款上缴国库。
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规定,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合作社文山市普阳路支行,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953007010003156717)。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你公司逾期不履行之日起,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