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8-04 15:13:19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阅读次数:1356

砚山县鑫辉机制炭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6月2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对你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已建设有烘干、压制、碳化生产设备各1套,原料堆棚1个,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1年7月8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砚)字〔2021〕030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厂签收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厂作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按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总投资额陆拾伍万元的百分之一,处以罚款陆仟伍佰元正(¥6500元);  

以上罚款上缴国库。

三、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厂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再次检查后认可。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合作社文山市普阳路支行,户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953007010003156717)。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