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8-04 15:10:57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阅读次数:1406

砚山县宸霖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4月27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免烧砖、建材生产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购进贮存的生产原料(烟囱灰、废石灰、尾矿渣、废砖等)未采取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露天堆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6月22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砚)字〔2021〕0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你公司签收后于2021年6月24日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从轻处罚,经讨论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法定处罚幅度为1万至10万元,处罚4万元已是从轻处罚,对你公司提出的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你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从轻进行处罚。”之规定,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停止违法行为,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元); 

以上罚款上缴国库。

三、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再次检查后认可。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合作社文山市普阳路支行,户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953007010003156717)。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