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8-04 15:10:08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阅读次数:1344

沐丽楠: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6月8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发现你为云HR****小型汽车车主,存在2021年5月底将车辆委托陈某某代进行年检,检测未通过后,陈某某将车辆驾驶到砚山县平远镇和诚记汽车快速修理厂进行维修,砚山县平远镇和诚记汽车快速修理厂于2021年6月3日以云HQ****小型汽车套上云HR****车牌的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云HR****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云HR****机动车档案资料复印件、文山州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2021年7月14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砚)字〔2021〕03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元);  

以上罚款上缴国库。

三、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再次检查后认可。

(二)关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合作社文山市普阳路支行,户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953007010003156717)。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