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22 16:02:32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阅读次数:1302

砚山县钊福源石场: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27日对你石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石场一破、二破、筛分环节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生产时产生大量扬尘。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2021年5月3日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砚)字〔2021〕014号)告知你石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你石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元); 

以上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石场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合作社文山市普阳路支行,户名: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953007010003156717)。你石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石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