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普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27日对你公司红舍克东山石灰石矿2号矿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环评审批设备中有建设砂机1台,实际建有4台砂机,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二是一破、二破、筛分环节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生产时产生大量扬尘。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拍摄照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21年5月6日我局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文环罚告(砚)字〔2021〕029号)及(文环罚告(砚)字〔2021〕013号)告知你公司红舍克东山石灰石矿2号矿项目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享有的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文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20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对红舍克东山石灰石矿2号矿项目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处罚主体提出异议,认为红舍克东山石灰石矿2号矿是由砚山县汇恒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投资建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均由砚山县汇恒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行政处罚的主体应为砚山县汇恒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应将处罚主体变更为砚山县汇恒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经复核,文山州生态环境局认为红舍克东山石灰石矿2号矿项目是由你公司设立,采矿权人、环评批复主体均为你公司,你公司虽与砚山县汇恒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生产经营由砚山县汇恒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自主进行,但你公司作为设立红舍克东山石灰石矿2号矿项目的主体,未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导致红舍克东山石灰石矿2号矿项目出现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惩戒。你公司应当以此为戒,改进经营管理,加强环境保护,保障项目周边生态安全,而不应以未实际经营为由,规避法律责任。因此,对你公司听证会上提出的行政处罚主体变更要求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对环评审批设备中有建设砂机1台,实际建有4台砂机,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正(¥2000元);
3.对一破、二破、筛分环节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生产时产生大量扬尘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贰拾万元正(¥200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贰拾万零贰千元正(¥20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合作社文山市普阳路支行,账户名称: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账号:953007010003156717)。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文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