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一案
来源:系统内案件
处罚文号:砚环罚字〔2020〕014号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你石场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生产环节破碎系统(1破、2破),振动筛、细沙落沙口、细颗粒沙石露天堆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砚山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20年7月13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0年7月13日现场勘查笔录、2020年7月13日现场照片、现场负责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0年7月13日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砚环责改字〔2020〕19号)及《送达回执》,2020年7月14日监察大队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8日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砚环罚告字〔2020〕014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砚山县钊福源石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砚山县钊福源石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元);
执行情况:当事人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