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未批先建违法一案
来源:系统内案件
处罚文号:砚环罚字〔2020〕016号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厂的机制炭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砚山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20年7月17日(询问)笔录(共1份)、2020年7月16日现场勘查笔录、2020年7月16日现场照片、投资项目备案证、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2020年7月17日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砚环责改字〔2020〕18号)及《送达回执》,监察大队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0月22日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砚环罚告字〔2020〕016号),告知当事人砚山县平远镇腾玉机制炭加工厂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砚山县平远镇腾玉机制炭加工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砚山县平远镇腾玉机制炭加工厂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砚山县平远镇腾玉机制炭加工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
1、 责令停止建设;
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元);
执行情况:当事人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