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鑫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滇交运管许可砚山字532622000333号)的处罚决定。限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交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所有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云文砚运管〔2020〕0234号)
砚山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