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砚山县宏达页岩砖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一案
来源:系统内案件
处罚文号:砚环罚字〔2020〕010号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你页岩砖厂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砚山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20年6月23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2020年6月22日现场勘查笔录、2020年6月22日现场照片、投资人、现场负责人等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0年6月23日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砚环责改字〔2020〕015号)及《送达回执》,2020年6月24日监察大队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2日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砚环罚告字〔2020〕010号),告知当事人砚山县宏达页岩砖厂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砚山县宏达页岩砖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砚山县宏达页岩砖厂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砚山县宏达页岩砖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执行情况:当事人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