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文山中康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一案
来源:系统内案件
处罚文号:砚环罚字〔2020〕012号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砚山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20年6月23日、28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2020年6月23日现场勘查笔录、2020年6月23日现场照片、法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0年6月24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砚环责改字〔2020〕016号)及《送达回执》,2020年6月30日监察大队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2日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砚环罚告字〔2020〕012号),告知当事人文山中康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文山中康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文山中康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撤销或减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文山中康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
1、责令停产整治;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
执行情况:当事人已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