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砚环罚字〔2020〕004号)
发布时间:2020-05-22 12:34:45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 阅读次数:1835

案由:文山州万盛资源有限公司砚山县平远选矿厂违法排污一案

来源:系统内案件

处罚文号:砚环罚字〔2020〕004号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存在通过渗坑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天然形成的凹塘作为沉淀循环池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砚山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20年1月8日、9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共2份)、2020年1月8日现场勘查笔录、2020年1月8日现场照片、法人、现场负责人、实际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投资备案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新投资项目备案证、砚山县建设项目选址并联审批表、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砚环审〔2012〕52号)、2020年1月9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砚环责改字〔2020〕001号)及《送达回执》,2020年1月10日监察大队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10日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砚环罚告字〔2020〕004号),告知当事人文山州万盛资源有限公司砚山县平远选矿厂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文山州万盛资源有限公司砚山县平远选矿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文山州万盛资源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文山州万盛资源有限公司砚山县平远选矿厂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

1、 责令停产整治;                

2、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正(¥100000元);

执行情况:正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