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沙卫志煤炭经营堆放点违法排污一案
来源:系统内案件
处罚文号:砚环罚字〔2020〕006号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沙卫志煤炭经营堆放点,经营过程中贮存的煤炭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砚山县环境监察大队于2020年3月23日(询问)笔录(共1份)、2020年3月23日现场勘查笔录、2020年3月23日现场照片、负责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0年4月10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砚环责改字〔2020〕005号)及《送达回执》,监察大队的《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违反法律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4月16日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砚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砚环罚告字〔2020〕006号),告知当事人沙卫志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沙卫志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沙卫志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局调查核实的事实,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沙卫志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
1、责令采取密闭、覆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元);
执行情况:正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