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文山州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 》工作要求,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县辖区内进行了食品监督抽检。本期共有1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食品生产经营主体11家,现将不合格食品(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砚山县蒸一卷凉品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1月06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06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蒸一卷凉品店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1月06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自消毒餐具(筷子)已全部使用完,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餐具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自消毒餐具(筷子)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二、砚山县晨町清真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1月06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06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晨町清真小吃店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1月06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自消毒餐具(筷子)已全部使用完,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餐具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自消毒餐具(筷子)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砚山县赵氏馨颖麻鸡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1月06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06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晨町清真小吃店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1月06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自消毒餐具(筷子)已全部使用完,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餐具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自消毒餐具(筷子)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四、砚山县胖哥麻辣面馆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1月06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06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胖哥麻辣面馆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1月06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自消毒餐具(筷子)已全部使用完,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餐具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自消毒餐具(筷子)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五、砚山县田师猪肚鸡火锅店使用的集中消毒餐具(筷子)(购进日期:2023年11月01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02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田师猪肚鸡火锅店使用的集中消毒餐具(筷子)(购进日期:2023年11月01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集中消毒餐具(筷子)已全部使用完,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集中消毒餐具(筷子)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餐具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自消毒餐具(筷子)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六、砚山县伊兰园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1月22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22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伊兰园小吃店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1月22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自消毒餐具(筷子)已全部使用完,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我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餐具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自消毒餐具(筷子)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七、砚山县转角本味早点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1月22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22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转角本味早点店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1月22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自消毒餐具(筷子)已全部使用完,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餐具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自消毒餐具(筷子)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八、砚山县阿猛傅记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1月22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22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阿猛傅记小吃店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1月22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自消毒餐具(筷子)已全部使用完,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餐具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自消毒餐具(筷子)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九、砚山县菊园大锅驴肉米线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1月22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22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菊园大锅驴肉米线店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加工日期:2023年11月22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自消毒餐具(筷子)已全部使用完,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自消毒餐具(筷子)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餐具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由于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自消毒餐具(筷子)不合格,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砚山县齐凤小吃摊生产销售的油条(生产日期:2023年9月8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9月8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齐凤小吃摊生产销售的油条(生产日期:2023年9月8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油条已全部销售完,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油条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导致油条不合格的原因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油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砚山县红晏食堂的佰厨源味精(购进日期:2023年5月12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9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砚山县红晏食堂的佰厨源味精(购进日期:2023年5月12日)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GB 272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要求、GB/T 8967-2007《谷氨酸钠(味精)》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处置情况。因上述佰厨源味精已全部使用完,执法人员无法对同批次的油条进行扣押。在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检,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案件已调查完毕。要求当事人排查造成食品不合格原因并整改,经排查,当事人未严格履行索证索制度,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