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砚市监罚字〔2020〕第1-42号
当事人:尹国燕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居民身份证
公民身份号码:532622*******70724
类型:公民(自然人)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19**年**月**日
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室
现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室
联系电话:152*******898(尹国燕)
经查:当事人在砚山县顶佳市场服务中心(砚东综合农贸市场)B1区141号、142号摊位从事黄豆芽、豆腐等蔬菜销售。2020年9月8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砚山县顶佳市场服务中心(砚东综合农贸市场)对当事人摊位上经营的10kg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9月8日)进行监督抽检,经委托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计)标准指示为不得检出,上述黄豆芽(购进日期:2020年9月8日)的实测值为:0.013mg/kg,不符合标准要求。依据检验结果,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6日对当事人推位上经营的黄豆芽进行核查,发现上述批次黄豆芽已无库存。同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论告知书》(砚市监结告字〔2020〕第7-01号)及《检验报告》(№:01JD202005732),告知当事人检验结论(结果)及对检验结论(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据调查,当事人购进上述黄豆芽时未索证索票、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也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因当事人无进销货记录,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当事人销售了多少无法查证。以当事人供述的销售价格 4.00元/kg计算,上述10kg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货值金额为:10kg×4.00元/kg=40.00元。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当事人作为在综合市场从事蔬菜等食品销售的经营者,服务辐射面广,本应认真履行上述质量查验责任和义务,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但当事人购进上述黄豆芽时,未索票索证、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也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明显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质量保障责任和义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0年9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种类-现场笔录),证实当事人经营上述黄豆芽以及执法人员抽样的现场事实。
证据二:2020年9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GC2053242005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GC20532420054)各1份(证据种类-书证),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的事实。
证据三:2020年9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时摄像取证的照片6张(证据种类-视听资料),证实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的事实。
证据四: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01JD202005732)一式2份(证据种类-鉴定意见),证实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事实。 证据五:2020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检验结论告知书》(砚市监结告字〔2020〕第7-01号)1份(证据种类-书证),证实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01JD202005732)并告知当事人若对检验结论(结果)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的事实。
证据六:2020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检查核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种类-现场笔录),证实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黄豆芽已无库存的现场事实。
证据七:2020年10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砚山县嘉柏豆芽销售部”《营业执照》及《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据种类-书证),证实当事人事后提供了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其它批次黄豆芽《检验报告》的事实。
证据八:2020年10月26日和2020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据种类-当事人的陈述),证实当事人购进和销售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证据九:2020年11月4日,当事人尹国燕提供的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种类-书证),证实尹国燕的公民身份基本情况和当事人办理了《健康证》的事实。
证据十:2020年10月26日,砚山县嘉柏豆芽销售部经营者柏凤文提供的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种类-书证),证实柏凤文的公民身份基本情况。
证据十一:2020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对砚山县嘉柏豆芽销售部经营者柏凤文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种类-当事人的陈述),证实当事人于2020年9月8日从砚山县嘉柏豆芽销售部购进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的基本情况和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之规定,即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黄豆芽)的行为。食品安全关系人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4-氯苯氧乙酸钠属于农药类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在豆芽制发中添加和使用,此类农药残留,会引起食物中毒及人体积毒危害,而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农药残留也是致癌的主因。当事人作为在综合市场内摊位上从事蔬菜销售的经营者,购进食品时未认真履行进货查验质量保障责任和义务,以致购进和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6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砚市监罚先告字〔2020〕第26号),当事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为此,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关自由裁量情形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上缴国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得再购进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
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砚山支行(账户名称:砚山县财政局国库股,账号53001677236050097204)缴纳上述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经催告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不履行加处罚款决定书:当事人逾期不缴纳上述罚款的,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局即从逾期之日起,对当事人执行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为:逾期天数×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即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处上述罚款的3%,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累计不超出上述罚款的数额。加处罚款经催告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加处罚款决定属于附条件行政行为,若当事人如期足额履行缴纳上述罚款的义务的,则不生效执行本加处罚款决定书。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者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本决定书。但若非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或者复议机关决定停止执行,本决定书不停止执行。
附送: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本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务网站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若你(单位)有证据证明公示信息不准确的,有权向本局要求予以更正。
承办机构: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梁大晶 执法证号:YWS14236
柳 聪 执法证号:YWS14173
联系电话:0876-3122604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