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食安委办发〔2021〕5号
为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避免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砚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防控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预警通告。
一、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草乌、附子是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大多数情况用于非创伤性外用,不能当作普通食品。
二、草乌、附子都含有乌头碱,0.2 毫克的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会导致心慌、心悸、心律不齐等症状,甚至导致心肌麻痹而死亡。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会议集体用餐和农村自办宴席等群体性聚餐,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六、各乡(镇)、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手机、互联网、微信等媒体,广泛宣传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传播正确、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
七、误食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眼花、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并予以保存,保护好现场。
八、各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在进入秋冬季节之前,做好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各乡(镇)政府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要求,对可能发生的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切实提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监管协作,及时报告情况,相互通报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砚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