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的通知要求。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结合我县实际,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728元/人.月。2024年7月1日起,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735元/人.月。补助水平人均提高7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3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6038元/人.年。2024年7月1日起,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6400元/人.年。补助水平A类提高到534元/人.月;B类提高到340元/人.月;C类提高到28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补助标准。2023年,全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指导标准947元/人.月。2024年7月1日起,全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指导标准提高到956元/人.月。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2023年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950元/人.月、二档475元/人.月、三档285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171元/人.月、二档100元/人.月、三档57元/人.月。2024年7月1日起,全县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995元/人·月、二档提高到498元/人·月、三档提高到299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79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05元/人·月、三档提高到60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保持2000元/人·月不变。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2023年的1340元/人.月,2024年7月1日起提高到135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到位。
(二)主动作为,按时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主动作为,于6月 30日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提标工作,并将新制定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同步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砚山县民政局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