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砚山县市场监管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 索 引 号2021-07-15-00000001
  • 文 号〔2021〕—26号
  • 信息来源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1-07-15 14:50:32

各所,县局相关股:

现将《砚山县市场监管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市场监管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相关决策部署,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着力改善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砚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砚山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78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州市场监管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

第一批全州市场监管部门13项政务服务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具体事项如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1.公司登记(设立登记);

2.公司登记(变更登记);

3.公司登记(分公司设立登记);

4.公司登记(分公司变更登记);

5.非公司企业登记(开业登记);

6.非公司企业登记(变更登记);

7.非公司企业登记(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8.非公司企业登记(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9.个体工商户注册核准登记;

10.个体工商户变更核准登记;

1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核准登记;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核准登记;

1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核准登记;

二、告知承诺内容

(一)书面告知的内容包括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证明事项设定依据、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承 诺的方式、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等;

(二)书面承诺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所作承诺为申请 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 法律后果。

三、告知承诺方式

在砚山政务服务网、全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窗口公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供申请人下载(领取)使用。受理申请时,办理人员要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是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可自行打印或在政务服务实体大厅获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信息。

(二)受理

1.现场受理。现场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且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受理人员再根据实际工作流程办理相关许可。

2.在线受理。申请人将签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传至申报系统,受理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流程办理相关许可。

(三)审批

办理人员依法对涉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办理,对核查信息真实且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完成后,将许可证照(含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给申请人。对经核查发现承诺信息不实、不符合条件或无法核查信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中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行政机关应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健全信用管理体制

(一)信用承诺公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告知不实承诺需承担的责任,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信用记录管理。申请人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后,因失信行为被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留下记录。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一)通过全国和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业务系统、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查询核实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人,其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结合起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三)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撤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撤回后按原程序办理。

八、其他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内容有疑问的,办理人员应当作出详细解释。申请人为文盲、盲人等特殊人群的,应当宣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并记录在案。

附件: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市场主体(申请人)基本信息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时不填):                

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在□里勾选):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其他

房屋性质(在□里勾选,“其他”选项据实填写):

□工业或商用         □住宅         □其他        

使用期限: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市场主体(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关于相关市场主体设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定。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1.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市场主体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市场主体通过网上业务系统申请设立、变更登记的,本承诺书由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在线完成电子验签。

2.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加盖公章)。

3.市场主体申请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在“承诺人”处加盖公章。

4.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市场主体加盖公章。

5.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一)申报的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并已持有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使用证明材料。

(二)申报的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的建筑,且符合消防、环保安全要求。

(三)申报的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取得了相关批准手续。

(五)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营业场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违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申请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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