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
根据《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实施方案的通知》(砚政办发〔2020〕88号)通知要求,县河长办按照文件要求制定完成了《砚山县河道、湖泊、水库清理制度》,现印发施行,请抓好贯彻落实
砚山县河长制办公室
2021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砚山县河道、湖泊、水库清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河道、湖泊管理,维护河道、湖泊整洁,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严格按照“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的总体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河道建设管理范围内的违章搭盖、违法排污、乱倒垃圾、私垦种菜等涉河违法行为,推动河道及湖泊水域环卫保洁工作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改善水环境。根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的河道、湖泊清理工作的责任单位,组织对辖区内河道、湖泊开展全面清理工作,河道、湖泊垃圾清理后续管理由村委会(社区)负责,实行属地管理,村委会(社区)自治自管。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乡(镇)干部职工、村委会(社区)干部、村小组干部、及护河员对辖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公共水体的水面及岸坡进行垃圾清理,并将清理的垃圾进行集中规范处理。
第四条 各乡(镇)党委、各村委会(社区)党支部结合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党员对辖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公共水体的水面及岸坡垃圾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的垃圾进行集中规范处理。
第五条 县级河(湖)长联系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志愿者对所联系的河流、湖泊、水库的水面及岸坡进行垃圾清理,并将清理的垃圾进行集中规范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