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就业创业证》的发放范围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以下人员:
(一)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劳动者;
(三)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劳动者;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和民办非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劳动者;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者;
(六)农村家庭有转移就业要求的本地户籍劳动者;
(七)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以及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劳动者;
(八)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劳动者;
(九)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十)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十一)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况。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办理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61号)文件规定,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就业创业证》的样式、栏目解释、填写方法、印制技术及编号规则按原要求执行(封面和内页第1页(暗码)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字样变更为“就业创业证”)。各地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今后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渐全面发放《就业创业证》。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四、审批条件
(一)就业登记申领条件
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信息准确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限时办结。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失业登记申领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时间、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或受理其录用登记手续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地址:砚山县江那镇振江路275号
电话:0876-306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