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申请创业贷款相关说明
发布时间:2022-08-05 11:00:45     来源:砚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2739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在砚山辖区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干部、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依托平台就业购置生产经营必须工具的就业人员纳入扶持对象。在我县创业不受行业限制。

(二)申请条件:1.经营正常(有营业执照、悬挂店名牌子、牌子名称跟营业执照一样);2.信用正常,无不良记录;3.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担保(含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或房产抵押(国有土地证、房产证);4.未享受过创业贷款扶持或享受创业贷款扶持(“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不超3次(含3次)。5.申请人(含合伙创业的股东)在提出借款申请时,未在机关事业单位(含编内编外人员)、国有企业就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除外),且不属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6.在提交借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

(三)贴息情况:发放的“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含合伙创业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目前按2021年政策执行,若政策变动按新政策执行)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一)“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万元标准核定,最高额度为110万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还款方式:“贷免扶补”分3次偿还全部本金,即:贷款合同签订的第12个月偿还本金10%,贷款合同签订的第24个月偿还本金20%,贷款合同签订的第36个月偿还本金70%。借款人与承贷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后,可按贷款合同约定提前还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一次还清,或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约定分期还款。

(二)小微企业

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还款方式:到期一次还清,或由企业与经办银行约定其他还款方式。

三、申请创业贷款所需材料

1.文山州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单位盖章不能为复印,提交2份)

2.文山州创业贷款调查报告审批表(2份)

3.申请人已婚(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各2份),未婚本人提供一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离婚的出具一方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复印件(各2份)

4.大学生(大专及大专以上)创业者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2份)

5.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证)复印件(复印2-3页2份,4-5页2份,没有就业创业证的在砚山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需准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2张2寸半红底色照片。)

6.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2份)

7.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2份)

9.担保人已婚(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担保人未婚的由本人提供一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离婚的出具一方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复印件(2份)

10.担保人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原件(2份)

11.不动产抵押:具有国有出让或国有划拨的《不动产登记证》(担保人担保的不需提供)

12.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合同)复印件1份。

13.网店情况:申报前3个月的支付平台交易明细、“网店”网址注册材料、网店登记注册注册网页截图、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

注: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如:《毕业证》,在校创业或休学创业的大学生出具学校证明,《军人退役证》、残疾人证等);申请小微企业贷款需提供营业执照、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新招用人员录用登记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备案)、上年度或申请前1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及工资表(上年度最后1个月或申请前1个月工资发放表)、县级承办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每一名申请人只能在一个经办机构申请贷款。

四、承贷银行

云南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其中:“贷免扶补”只在云南农村商业银行办理)

五、受理时间及申办部门

(一)时间:2022年02月08日起。

(二)申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砚山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0876-3063263

砚山县工商联:0876-3123590

砚山县总工会:0876-3125033

共青团砚山县委:0876-3122510

砚山县教育体育局:0876-3130293

砚山县妇联:0876-3122601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76-3130881

阿舍乡社保中心:0876-3840656

平远镇社保中心:0876-3895335

稼依镇社保中心:0876-3890500

维摩乡社保中心:0876-3650332

江那镇社保中心:0876-3133386

盘龙乡社保中心:15187703763

八嘎乡社保中心:0876-3056690

者腊乡社保中心:0876-3640552

蚌峨乡社保中心:0876-3860034

干河乡社保中心:0876-3838545

阿猛镇社保中心:0876-3830286

六、政策注意事项

(一)无论“贷免扶补”、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还是小微企业贷款,借款人获得贷款后都只能用于与创业经营、企业经营有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生活消费或其他投资。未用于创业经营、企业经营有关支出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贷款本金、追回财政贴息资金。

(二)贷款名额受任务数限制,承办单位将根据交表时间和银行放贷情况进行调查和推荐。

(三)借款人已实现就业或被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含编内编外人员)以及被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不属于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不得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创业者在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扶持期间,一般不得注销营业执照,特殊情况需注销营业执照的,须提前向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申请注销。私自注销营业执照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创业项目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借款人须在1个月内重新登记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1个月内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全额收回贷款本金,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月至收回贷款本金期间的贷款贴息,由借款人承担。

2.创业项目已停止经营且领取营业执照到注销营业执照不满12个月的或经查证属于套取骗取贷款及贴息资金的,收回贷款本金,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月至收回贷款本金期间的贷款贴息由借款人承担。创业项目停止,领取营业执照到注销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且经查证不属于套取骗取贷款及贴息资金的,暂不收回贷款本金,从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月起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

3.创业项目已停止同时又经营新的创业项目的,属于创业项目转向,创业者在经营转向后3个月内主动向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报告,补办新项目的营业执照和补齐有关经营转向的资料,超过3个月未主动报告、未办理营业执照、补齐有关资料的收回贷款本金,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月至收回贷款本金期间的贷款贴息,由借款人承担,收回的贴息资金原渠道返还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