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维摩乡炭房集镇区市场经营权转让项目交易须知(项目编号:WSYSWM-2024-04)
发布时间:2024-12-20 10:31:00     来源:维摩彝族乡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9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砚山县维摩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受砚山维摩炭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公开转让维摩乡炭房集镇区市场经营权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好买卖市场、福安路市场位于砚山县维摩乡炭房社区集镇区,共有15128.08平方,面积约为22.69亩,市场内有两栋商业楼,(该两栋商业楼内包含其他村所属门面24间,其部分门面已完成本年度租金收取)每栋建筑面积为1867.20平方,总建筑面积为3734.4平方;福安路市场共有5000平方,面积约为7.5亩;地理详细位置见附件承包示意图。距离广昆高速公路维摩乡出口延长线200米,距维摩乡人民政府200米,毗邻维摩乡中心幼儿园、炭房小学,周边有宾馆、银行等,交通便利、位置优越。该两栋商业楼方便装修改造,适宜开发餐饮、建材、大型商场、美容美发、服装、家用电器、日用百货、五金水电等,市场前景较好。

(二)租期、租金及费用

1、租期:租期五年。

2、租金及费用

租金第1年43万元(¥:430000.00元)起,以承租价为基准以后按每年5%递增,第一年的承包期免3个月的租金,为市场建设经营期。

租金按年度提前缴纳,签订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需缴纳年度租金。此外,受让方还需承担水电费、卫生费等相关费用。

二、报名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经营范围包含物业管理、酒店管理、住房租赁、家政服务中一种以上)。

2、具备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资金、管理人员等相关能力,并提供证明材料。

3、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未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否则,取消资格。

4、此项目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可在报名前进行实地考察,并可就有关情况向转让方咨询,凡报名者都视同已经实地踏勘,确认拟公示的面积等相关情况,并认可交付标准及有关要求,转让方对此无义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

1、报名时间:2024年12月20日至 2024年12月26日每日8:00-11:3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2、报名地点:砚山县维摩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3.报名联系人:赵仕才  联系电话:13769608687(移动座机);炭房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名联系人:姜沿虎  联系电话:18287605332(移动座机)。

4、报名须提交的资料:

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报名表;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交纳凭证;

(6)农村产权交易意向受让方承诺书。

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报名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4)保证金交纳凭证;

(5)农村产权交易意向受让方承诺书。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报名表;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交纳凭证;

(6)农村产权交易意向受让方承诺书。

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2)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联合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合同时的受让人;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保证金交纳凭证;

(6)农村产权交易意向受让方承诺书。

四、现场竞价时间及地点

现场竞价时间:2024年12月31日(星期二)9:00时;地点:砚山县维摩彝族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五、公告发布媒介

本次砚山县维摩乡炭房集镇区市场经营权转让项目公告同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砚山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并同时在维摩乡炭房社区周边粘贴纸质公告。

六、保证金交纳和退还

1.交易保证金的交纳

保证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请意向人于2024年12月27日17:00前采取转账方式交纳到以下账户。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应在规定交纳截止时间前到账。

账户名称:砚山县维摩乡村级会计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砚山农商行维摩支行

银行账号:4000018999880012

联系人:李文莹  联系电话:18313981308(移动座机

2、保证金的退还

交易结束后,交易未成功的申请人保证金于成交结果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交易成功的受让人的保证金在交清所有款项并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七、现场踏勘时间及地点

意向承租人想进行现场踏勘的,可联系姜沿虎,联系电话:18287605332(移动座机),在2024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7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时至11:30时,下午2:30时至5:30时到实地进行现场踏勘。项目地点:砚山县维摩乡炭房社区。

八、公开流转方式及相关要求

1.交易方式:现场竞价或公开协商。若同一标的物有两家及以上意向人报名的,采用现场竞价方式公开竞价,价高者为竞得者;若同一标的物只有一家意向人报名,采取公开协商或其他的方式交易。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享有续租权。

2、受让方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市场管理规定,合法经营。承租时必须表明从事行业,严禁经营带有赌博、违法违禁物品、黑社会性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营项目。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时间经营,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内容或延长营业时间。保持摊位及商铺内外部环境卫生整洁,配合社区做好市场的垃圾清理、环境维护等工作。服从社区对市场的统一规划与布局调整,不得私自搭建、改建摊位或商铺。

3、取得砚山县维摩乡炭房集镇区市场经营权转让项目的受让方,应当现场与转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

九、资格审查

1、交易项目采取资格后审,在现场竞价前30分钟我中心负责对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案、报价、商业信誉等。

2、按规定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租资格。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租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租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答疑

申请人对公开交易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报名时间结束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我中心咨询。

十一、转让项目底价、竞价要求情况

底价43万元起,每次加价2000.00元,(转让方现场将密封的底价交给主持人,主持人现场开启密封件)。设有底价的项目以价高者得,且报价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者。

十二、成交后工作要求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当场签订《砚山县维摩乡炭房集镇区市场经营权转让项目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转让方与受让方不按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受让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也不能对抗成交结果的法律效力。

转让方与受让方依据《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签订合同。

十三、转让结果公布

我中心将在此次农村产权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砚山县人民政府网》公布本次交易结果。

十四、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对公开交易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报名时间结束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我中心咨询。申请人想进行现场踏勘的,可联系转让人的联系人到实地进行现场踏勘。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申请人对交易文件及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一经应价或报价,不可撤回。

(三)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成交确认书》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具有法律效力,转让方改变交易结果的,或者受让方放弃竞得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应当在竞价会前终止活动,并通知受让方:

1、受让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相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意向受让方,足以影响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五)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转让方可取消其受让人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1、受让方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2、受让方逾期或拒绝签订《合同》的。

(六)成交价即为该标的总价款。

(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合同》后,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成交价款。承租人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相关移交、变更手续。

(八)交易不成功的,应当按规定由我中心重新组织公开发布流转公告,并组织公开交易。

(九)参加现场交易活动的人员,应遵守现场的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十)其他事项。

(十一)我中心对本《须知》有解释权。

 

砚山县维摩彝族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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