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2023年云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169号)《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2〕5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维摩乡实际,经对拟征收收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测算,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草地16640元/亩(维摩彝族乡维摩村委会区片编号II,区片综合地价416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6640元/亩,安置补助费24960元/亩,草地调节系数0.4)
二、坟墓补偿标准:无碑土坟3600元/冢;有碑毛石坟5000元/冢;有碑有围石石坟6500元/冢;大碑坟墓、小灵芝坟墓7000元/冢。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抢栽抢种的树木(果树)、农作物及抢建建构筑物等设施不给予补偿。
四、注意事项: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小组及农户与维摩村委会联系并到维摩乡人民政府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时限2024年4月27日—2024年5月11日止)
五、本公告由砚山县维摩彝族乡国土资源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维摩彝族乡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7日
联系地址:维摩彝族乡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876—365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