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0 10:17:10     来源:县城乡综合执法局 阅读次数:5809

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合法权益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安全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文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文山州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安发〔2022〕1号)《砚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砚山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砚安发〔202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实际情况,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实名制管理。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在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送气上门服务时,要严格进行“实名登记”,单位用户凭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购买人***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个人居民用户凭本人***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使用过期未检测、检验不合格的钢瓶或者无气瓶信息标志、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钢瓶。

二、加强销售信息登记。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送气工作人员要如实登记购买人员姓名、***号码、住址、用气地址、联系方式、钢瓶型号及编号等信息,购买人员应积极做好配合,做到销售情况可追溯。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经营门市要进一步加强送气服务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个人档案,必要时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健康检查,送气人员要确保运输车辆安全。严禁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严禁跨区域(乡镇)经营,严禁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发现无证经营行为要及时举报。(举报电话:0876-3136195)

四、加强入户安检工作。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发现以下行为要及时停止供气,并告知用户。

(一)燃气用户自己上门购气的;

(二)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

(三)高层建筑(10层及上)用户使用瓶装液化气的;

(四)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非居民用户使用燃气的;

(五)使用不合格灶具、软管老化、软管连接三通等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严格执法检查。对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将列入重点整治对象,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查处取缔。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