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合法权益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安全稳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文山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文山州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安发〔2022〕1号)《砚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砚山县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砚安发〔202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实际情况,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实名制管理。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在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以及送气上门服务时,要严格进行“实名登记”,单位用户凭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购买人***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个人居民用户凭本人***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不得使用过期未检测、检验不合格的钢瓶或者无气瓶信息标志、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钢瓶。
二、加强销售信息登记。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送气工作人员要如实登记购买人员姓名、***号码、住址、用气地址、联系方式、钢瓶型号及编号等信息,购买人员应积极做好配合,做到销售情况可追溯。
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经营门市要进一步加强送气服务人员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个人档案,必要时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健康检查,送气人员要确保运输车辆安全。严禁非法倒装液化石油气,严禁跨区域(乡镇)经营,严禁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发现无证经营行为要及时举报。(举报电话:0876-3136195)
四、加强入户安检工作。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做好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发现以下行为要及时停止供气,并告知用户。
(一)燃气用户自己上门购气的;
(二)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
(三)高层建筑(10层及上)用户使用瓶装液化气的;
(四)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非居民用户使用燃气的;
(五)使用不合格灶具、软管老化、软管连接三通等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严格执法检查。对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将列入重点整治对象,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查处取缔。
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