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告(编号:202444号)
发布时间:2024-08-06 09:03:11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171

2024年7月30日,继承人聂元杰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洪芬的遗产向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继承人聂元杰因继承被继承人张洪芬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聂敏杰,女,现住:砚山县平远镇华侨农场一队,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继承人2,聂竞杰,男,现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建设路,系被继承人之长子。

继承人3,聂红杰,女,现住:砚山县平远镇华侨农场一队,系被继承人之次女。

继承人4,聂元杰,男,现住:砚山县平远镇华侨农场一队,系被继承人之次子。

二、被继承人:张洪芬,女,因死亡于2017年09月01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

死后留有遗产:位于砚山县平远镇富侨社区一组,不动产权证:《云(2023)砚山县不动产权第0002585号》,产权登记为张洪芬单独所有,该房屋所有权为张洪芬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

我们是被继承人张洪芬的合法继承人(父亲张继光于1962年12月24日死亡、母亲张沈氏于1976年5月6日死亡、配偶聂锦燊于1992年1月17日死亡)、子女聂敏杰、聂竞杰、聂红杰、聂元杰健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相关规定,并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张洪芬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张洪芬的子女聂敏杰、聂竞杰、聂红杰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遗产由聂元杰一人单独继承。

2、由继承人聂元杰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8月26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