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云(2021)砚山县不动产权第0036732号 | 张国华 刘映强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532622202204GB00019F00010001 | 砚山县维摩乡炭房社区商贸街 |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07月12日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云(2021)砚山县不动产权第0036732号 | 张国华 刘映强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532622202204GB00019F00010001 | 砚山县维摩乡炭房社区商贸街 |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