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不动产继承登记公告( 编号:202434号)
发布时间:2024-06-25 08:52:09     来源: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485

2024年6月24日,继承人莫丛秀、胡林光因继承被继承人胡廷礼的遗产向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继承人莫丛秀、胡林光因继承被继承人胡廷礼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莫丛秀,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书院街一巷,系被继承人之配偶。

继承人2,胡林光,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系被继承人之长子。

继承人3,胡琼光,女,现住:文山市建禾东路中央尚城D幢,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二、被继承人:胡廷礼,男,于2024年05月05日因病在家中死亡。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

1、位于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云锡山水康城17幢1单元)不动产权证号:《砚国用(2013)第00418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130360号》,产权登记为胡廷礼、莫丛秀共同共有,该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为胡廷礼的遗产;2、位于砚山县江那镇书院街向丰书院小区一巷,不动产权证号:《砚国用(2014)第00592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140876号》,产权登记为胡林光、刘黎黎、胡廷礼、莫丛秀共同共有,该房屋所有权的四分之一为胡廷礼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

我们是被继承人胡廷礼的合法继承人(父亲胡玉喜于1998年1月6日死亡、母亲陈贵美于1993年1月24日死亡)、配偶莫丛秀、子女胡林光、胡琼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相关规定,并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胡廷礼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胡廷礼的女儿胡琼光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遗产(1)、位于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云锡山水康城17幢1单元)由配偶莫丛秀一人单独继承;(2)、位于砚山县江那镇书院街向丰书院小区一巷由儿子胡林光一人单独继承。  

2、由继承人莫丛秀、胡林光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7月1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