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日期:十五个工作日(2024年05月23日至2024年06月18日)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分摊面积/ 建筑面积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云(2017)砚山县不动产权第0005787号 | 马兆菊 张美科 | 12.25㎡/92.76㎡ | 不动产权证 | 532622101108GB00014F00030001 | 砚山县江那镇兴城大街(盛世兴城一期) |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