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日期:十五个工作日(2023年12月22日至2024年1月12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不动产权登记证明:云(2021)砚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73号 | 杨春燕,张洪聪 | 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 532622202201GB00065F00010001 | 砚山县维摩乡中药材市场 |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