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6日,继承人杨海因继承被继承人杨德财的遗产向我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继承人杨海因继承被继承人杨德财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鲁红兰,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振江路,系被继承人之配偶。
继承人2,杨娟,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振江路,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继承人3,杨晓黎,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振江路,系被继承人之次女。
继承人4,杨海,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振江路,系被继承人之长子。
继承人5,杨德英,女,现住:广安区浓溪镇周子村三组,系被继承人之妹妹。
继承人6,杨德兵,男,现住:广安区浓溪镇周子村三组,系被继承人之弟弟。
继承人7,杨德琼,女,现住:广安区浓溪镇周子村三组,系被继承人之妹妹。
二、被继承人
被继承人,杨德财,男,2013年12月15日因病死亡。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
位于砚山县江那镇绿景豪庭,不动产权证号:《砚国用(2015)第 00509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0307号》,产权登记为杨德财、鲁红兰,该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为杨德财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
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杨德财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杨德财的配偶鲁红兰、子女杨娟、杨晓黎、妹妹弟弟杨德英、杨德兵、杨德琼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杨海单独继承。
2、由继承人杨海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1月1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