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日期:十五个工作日(2023年03月01日至2023年03月21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集体土地使用证:砚集用(1994)字第02564号 | 余建南 | 集体土地使用证 | 芭蕉巷 |
公告单位: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03月01日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日期:十五个工作日(2023年03月01日至2023年03月21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集体土地使用证:砚集用(1994)字第02564号 | 余建南 | 集体土地使用证 | 芭蕉巷 |
公告单位: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