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2023年02月08日至2023年02月28日)后提供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登记申请补发。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云(2017)砚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780号 | 权绍进 高琼美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532622101103GB00210F00010018 | 砚山县江那镇砚华西路59号(砚顺小区1幢1单元301室) |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