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2月06日)
后提供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登记申请补发。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云(2021)砚山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815号 | 李维兵 郭定平 龙自秀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532622103203JC00003F00010002 | 砚山县稼依镇补佐村民委大寨村小组 |
公告单位: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