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日期: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09月19日至2022年10月12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证号:砚集建(1994)字第00204号,地号:B-(5)-4 | 王应彬 | 集体土地使用证 | 大新街九巷 |
公告单位: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09月19日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公告日期:十五个工作日(2022年09月19日至2022年10月12日)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证号:砚集建(1994)字第00204号,地号:B-(5)-4 | 王应彬 | 集体土地使用证 | 大新街九巷 |
公告单位: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0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