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继承公告(2022年14号)
发布时间:2022-04-01 08:33:51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1814

2022年3月1日,继承人张爱华因继承被继承人何朝相的遗产向我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继承人张爱华因继承被继承人何朝相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张爱华,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江那南路18号附5号,系被继承人之配偶。

继承人2:张洁,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江那南路18号附5号,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二、被继承人:何朝相,男,2020年4月21日因病在砚山死亡。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一、位于砚山县江那镇砚东市场(地号:F-(4)-57-2),房产证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0201376号,土地证号:砚国用(1999)字第03756-2号,产权登记为张爱华,何朝相为该房屋的隐形共有人,该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为何朝相的遗产。二、位于砚山县兴城大街27号(枫丹华庭11-2-401),房产证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131091号,土地证号:砚国用(2013)第01202号,产权登记为张爱华,何朝相,该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为何朝相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

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何朝相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承人何朝相的长女张洁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由张爱华一人继承。

2、由继承人张爱华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2年4月23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