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7日,继承人赵安芬、贺先龙因继承被继承人贺洪福的遗产向我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继承人赵安芬、贺先龙因继承被继承人贺洪福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赵安芬,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胜利街134号,系被继承人之配偶。
继承人2:贺先清,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胜利街134号,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继承人3:贺先伟,女,现住:砚山县江那镇胜利街134号,系被继承人之次女。
继承人4:贺先龙,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胜利街134号,系被继承人之长子。
二、被继承人:贺洪福,男,2009年09月05日因病在稼依死亡。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1、位于砚山县江那镇胜利街45号附2号,不动产权证号:《砚集用(1994)字第02149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0201498号》产权登记为贺洪福,赵安芬为隐形共有人,该房屋所有权的二分之一为贺洪福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
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贺洪福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位于砚山县江那镇胜利街45号附2号,不动产权证号:《砚集用(1994)字第02149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0201498号》的遗产遗产由赵安芬、贺先龙共同继承。
2、位于砚山县江那镇胜利街45号附2号,不动产权证号:《砚集用(1994)字第02149号》,《砚山县房权证城区字第200201498号》房屋所有权中的二分之一遗产,被继承人贺洪福子女贺先清、贺先伟自愿放弃该遗产的继承权,由赵安芬、贺先龙继承(注:继承后办理为赵安芬、贺先龙共同共有)。
3、由继承人赵安芬、贺先龙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4、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2年4月21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