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5日 星期天
继承公告(2021年07号)
发布时间:2022-02-15 16:48:33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2286

2022年2月10日,继承人苏晓云、苏晓艳因继承被继承人苏俸、宣立兰的遗产向我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继承人苏晓云、苏晓艳因继承被继承人苏俸、宣立兰的遗产的继承事实作如下公告:

一、法定继承人:

继承人1:苏晓云,男,现住:砚山县江那镇秀源社区振江路14号,系被继承人之长子。

继承人2:苏晓艳,女,现住:江苏省张家港乐镇红闸村第十三组17号,系被继承人之长女。

继承人3:苏乾,男,现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嫦娥垌村委高滩村34号,系被继承人苏俸之大哥。

继承人4:苏惠,男,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310号15栋308号,系被继承人苏俸之二哥。

继承人5:苏禄,男,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那丽镇嫦娥垌村委高滩村45号,苏俸之弟弟。

二、被继承人:

被继承人:苏俸,男,1995年5月16日死亡在家里。

被继承人:宣立兰,女,2019年2月1日因死亡苏理户口注销。

三、被继承人死后留有遗产:位于砚山县江那镇文化路,不动产权证号:《云南省城市(镇)土地使用证N0104786》、《砚山县宣立兰房产所有证N0002897》产权登记为苏俸、宣立兰,该房屋所有权的苏俸、宣立兰的遗产。

四、继承事项:

经全体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对被继承人苏俸、宣立兰的上述合法遗产达成如下协议:

1、被继人苏俸哥弟苏乾、苏惠、苏禄自愿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同意由苏晓云、苏晓艳共同继承。

2、由继承人苏晓云、苏晓艳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她)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在履行本协议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继承人承诺:该《不动产继承分配协议》是建立在我们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和不隐瞒事实的基础上,若提交资料不真实或者虚假申报,造成不动产登记中心错登、漏登或引起法律纠纷的,都与不动产登记中心无关,我们自愿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同意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条件撤销证书。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权利予以转移(继承)登记,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1年3月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审核室

联系电话:0876--3131670

特此公告

砚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