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
1.《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
2.《云南省2022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3.《文山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2年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4.《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砚政办发〔2021〕63号)
5.《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2022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案的通知》(便签〔2022〕20号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切实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和工作责任,保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序、有效、有力进行,确保我乡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政府保免疫密度、业务部门保免疫质量”的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三)目标任务。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动物防疫“整村突击推进”工作覆盖率达100%。
(四)防疫模式。全乡动物防疫工作由砚山县宏牧畜禽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全面实行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采取市场化运作、跨区域服务、县乡监督指导与绩效考核相结合,以动物常态化免疫和“整村突击推进”模式开展动物防疫工作;规模养殖场实施程序化免疫,有条件的可采取“先打后补”方式自免。全乡春防工作于3月底完成(1—3月常态化动物免疫数算春防数据),秋防工作9月底完成(4—9月常态化动物免疫数算秋防数据)。
三、免疫病种和范围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乡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疫苗,进行H5亚型和(或)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
(二)口蹄疫。对全乡有关畜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疫苗,进行O型和(或)A型口蹄疫免疫;对全乡所有牛、猪、羊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
(三)小反刍兽疫。对全乡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四)其它病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对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狂犬病、炭疽等疫病实施全面免疫。
四、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所有疫苗必须在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www.ivdc.gov.cn)中可查询到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信息。
五、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 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
(一)实行“先打后补”。可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先打后补”工作,在2022年年底前实现规模养殖场(户)全覆盖,在2025年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二)规范疫苗使用管理。承接主体要加强疫苗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疫苗供应、空瓶回收、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制定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
(三)规范免疫操作技术。组织做好对乡村兽医技术人员、动物防疫合作社免疫技术培训。规范免疫操作,按照要求签订《动物免疫意向同意书》,及时启动2022年动物防疫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更科学更合理更有效的工作措施,注重强化清洗消毒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从事防疫工作人员、器械等物品的消毒工作,有效降低因开展防疫工作带来的风险隐患,做到既保证防疫工作正常开展,又确保不因开展动物免疫而引发动物疫情。
(四)健全完善养殖档案。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监督动物防疫承接主体、养殖场户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七、解读材料审定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审定人:赵 飞,电话:3838554
联系人:周静才,电话:3838554